5月10日晚,智酷举办线上新书分享会(智酷361期)——《合作的互联网》,上海交通大学国际与公共事务学院副教授贾开、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胡凌作新书分享,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宋亚辉点评,北京信息社会研究所所长王俊秀主持。
以下根据宋亚辉老师发言内容整理而成:
感谢主持人王俊秀老师的邀请,也非常感谢贾开、胡凌两位作者的分享,非常荣幸能够参与到这次讨论中,与大家共同探讨《合作的互联网》这本书。我有幸比胡凌教授更早地从出版社拿到样书,并且最近又重新阅读了一遍。这本书从技术的角度出发,深入探讨了互联网技术的本质,并进一步分析了它在法律认识论上的变化,我认为这具有基础性的意义。
我很荣幸来做语谈和讨论,我在阅读的过程当中,我一直在思考一个问题:《合作的互联网》这本书更多地是关于技术流的,它对互联网技术本身的认识,可以被视为一种基础学科的研究。正如物理学、数学等基础学科一样,这本书的关键性认识观念将对应用学科产生深远的影响。
在法律人对问题的认识上,我觉得更多的是在应用的层面进行思考。我最认可的是这本书作为基础学科的研究,对互联网法的应用带来哪些挑战?这是我最在意这本书给法律人带来影响和潜在的价值。
我想过法律人能做的是应用后端的,如果给这本书提出的一些观念,提出对互联网法律人的一种重新想象,那么这种观念会对法律产生什么样影响?我更多的会在后端来讨论这本书的学术意义。后端的参照系其实两位作者和我后面要做的事情,我觉得刚好是在这个光谱三个环节上去展开的。贾开老师一开始技术流的介绍,从互联网技术端,从事实上物理世界到底发生了什么?即虚拟空间中的物理世界到底发生了什么?用技术的这种方式,用组织的这种方式,用架构的方式对他做了一个重构和认识。
我理解胡凌教授主要做的一个工作就是把虚拟空间中的物理世界发生的这些事情进行法律人、法律的转化。我们如果只是在描述事实,那么还都是自然科学的东西,但是法律人要做的是将自然物理世界一虚拟空间当中发生事实层面的东西,如何转化成法律上的概念?法律人该如何认识这一点?我觉得这是胡凌教授最大的贡献。胡凌教授的贡献在于,他不仅提出了一些具有穿透力的概念,如“非法兴起”和“发包制”,还以生产方式的角度来理解互联网,这些都是他非常有特色的贡献。
第二个,概念上的穿透力,在更抽象的层面上带来的是一种观念上的变革和对法律人观念的洗礼。所以我觉得贾开教授以技术流的方式展示了虚拟空间到底发生了什么。胡凌教授对虚拟空间发生的这些故事,以法律人的视角对他进行重新表述和转化,只有完成这个转化,我们才能看到应用学科才能产生。
接下来我要做的就是在他们两位的基础上,看到他们转化过来的这些道理和原理是如何的在法律人的世界当中去展开应用的。我们都知道,法律是一种规范,而技术则是事实的体现。实际上,这是一种事实与规范之间的互动。因此,我将更多地从规范的角度来探讨这个问题。这是我先做的一个铺垫。
接下来,就是两位作者转化过来对互联网空间规范架构的重新的一种认识,会对法律人观念和法律的应用产生什么样的影响?我觉得这是非常重要的一点。我们都知道法律的研究是回应社会事实,法律作为规范,是跟社会事实在互动当中去发挥作用的。在这个意义上,这本书我觉得它的创新性或者它的颠覆性主要表现在哪里?就是早期法律人对网络空间事实的认识,更多的是一种套路,这个套路是因为大家都知道法律人对世界的认识,以规范的视角对世界的认识,有上千年的历史,这个历史让专业的法律人产生了一种非常强烈的套路感,这种套路感他认为可以来解释物理空间、物理世界发生的各种各样的事情,所以这是规范对于事实的一种能动性的驾驭。
所以,早期的社会变化缓慢,法律人形成这些套路的认识,总体上是可以解释物理世界发生了什么。但是互联网技术迅速的发展,会使得我们在历史上沉淀下来规范意义上的这些套路来解释互联网的时候,遇到了非常多的问题。从90年代开始,我们可以看到,人们对互联网的认识经常用“瞎子摸象”这个比喻来形容。
这本书要做的,从我的角度来看,是从生产方式的角度,或者说从经济基础的角度来审视社会事实是如何塑造规范的,而不是法律人理解的规范是如何驾驭社会的。它以自下而上的方式解释互联网空间究竟发生了什么?我认为,通过这种方式,我们会发现,我们今天的法律体系中运行的许多有活力的概念和规则,很多都是在与社会关系的互动中形成的,而不是立法者在顶层设计了某种规范,然后将其应用于社会。真正有生命力的规则和概念,大多是通过与社会事实的互动,被事实塑造的,同时也在重新塑造事实。
从根本意义上来说,是社会关系或生产方式、生产关系在塑造着法律概念、法律规范以及整个法律运行系统。因此,我觉得这本书在这一点上具有颠覆性,它重新改变了法律专业人士原有的模式感,以及这种模式感在认识互联网时带来的诸多弊端。
这本书提出了一个关键概念——互联网的合作主义。合作主义从哪里来?就是从技术上来的。各种技术架构、代码以及运作方式共同构成了互联网的合作主义基础。这种合作主义不仅塑造了规范,也在塑造法律,进而引领法律领域的合作主义变革。这是我要讨论的第二个问题。
如果这本书从技术流的角度,以及技术与法律转化过程的论述是正确的,是真理的话,那么我们可以想象一下会发生什么?这种认识的转变将在法律和法学的应用端引发一次认识论的革命。这种认识论的革命,两位作者在书中举了诸多例子,例如架构财产权和流动的财产权。
以前说财产权怎么会是流动的东西?财产权怎么是壳呢?传统上,我们认为财产权是可支配的、可感知的,并且具有强大效力,可以被解释为一种物质的东西。但是现在,这本书对财产权的认识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这种变化的原因在于,它从事实的角度重新审视了互联网世界,认识到是互联网世界的自然科学和社会事实塑造了法律本身。所以,带来了对财产权概念的颠覆性理解。当然,这只是一个例子。我们可以预见,未来将颠覆法律上的许多概念体系,甚至整个网络空间的法律都会发生重大变革。
这是我觉得为什么这本书值得一读,以及为什么这本书未来会成为法学领域的必读书目的原因。原因在于,它将重塑我们对互联网,至少是互联网空间中法律的认识,提供了一种重塑的途径和渠道。
我想谈谈这本书的最后部分,它讨论了理念和未来。其中不仅涉及互联网的未来,也包含了关于法律未来的深刻思考。法律专业人士在认识互联网的过程中,未来将扮演什么角色?我考虑的一个问题是,法律人如何想象互联网?这种想象的重构和对互联网法律的重新认识,实际上是打破法律人传统的思维模式。那么,核心问题就是法律人应该如何认识互联网?互联网是否仅仅是由代码组成的?是否应该像传统方式那样,将代码解构为财产权、人身权、财产性、交易性等,以此来理解互联网本身?这是以往的思维模式。然而,这本书提出了一种新的互联网法律想象,我认为它是一种综合主义和合作主义的视角。
网络空间的法律不再是传统思维中那样,将法律分解为一个个的财产、合同和行为,然后堆砌起来。这本书可能带来的是一种合作主义的、整体主义的、架构主义的互联网认识。为了更好地表达我对这个问题的理解,我举一个比喻。这个比喻是,众所周知,自工业革命以来,伴随着工业革命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人类发明,甚至被认为是人类最伟大的发明,比电和蒸汽机还要伟大,那就是公司经济组织。它为人类创造的财富是巨大的。没有经济组织,我们无法想象电和蒸汽机会发展到今天的程度。但是,这种经济组织的出现是一种社会事实,它与互联网的情况完全相同。它是由理性的经济行为者为了追求自己的私利,通过开发物理世界而形成的,是人类创造出来的一种社会事实。
在工业革命时期,经济组织的出现对法律界来说是一个全新的挑战。如果我们放眼历史长河,会发现人类用了大约四五百年的时间来逐渐认识和理解经济组织。在早期,一些观点认为经济组织仅仅是两个股东之间的合同,其中包含甲方和乙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这与我们30年前对互联网的认识方式非常相似。但这种解释方式并不能适应经济组织在现实世界中的运作方式。
随着时间的推移,到了18世纪末和19世纪初,大陆法系开始以一种全新的视角来理解复杂的经济组织。他们不再将经济组织视为一系列合同和合作关系的简单堆砌,而是将其视为具有人格的实体——法人。法人被赋予了与自然人相似的属性,拥有自己的思维方式,这种思维方式决定了其行动和决策。
大陆法系采用了与自然人相似的思维方式,将经济组织理解为一个独立的、内在具有系统化特征的实体。用胡凌教授的话来说,这是一个完整的架构,一个具有实质内容的“壳”。而这个“壳”里面装的是什么,是由商人和市场本身来决定的。
大陆法系的这种认识方式在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中得到了正式确立。这种对经济组织的新认识,使得陌生人之间的合作成为可能,促进了整个社会的发展,为工业革命的技术提供了高效率的经济组织支持。这种合作创造了我们今天灿烂的文明。这是人类认识论上的一次革命,它改变了我们对经济组织的认识,这种认识论上的变革为今天人类社会的繁荣和社会财富与价值的创造提供了基础。
我们应当认识到,自工业革命以来,真正推动西方世界崛起并为人类创造财富的,并非仅仅是电、蒸汽机或中国的四大发明等技术要素,而是高效率的经济组织。正如道格拉斯·诺思所指出的,这些发明只是构成财富创造的要素之一,真正重要的是高效率的经济组织本身。而这种经济组织之所以能够被无限开发和利用,是因为法律专业人士对其重新构建了法律上的想象。
如果法律专业人士不重新构建对经济组织的想象,那么经济组织就会被简单地理解为一系列合同的集合。然而,如果经济组织仅仅是合同的集合,那么它就无法发挥出今天这样的巨大作用。因为合同的碎片化规则无法实现大规模合作所需的效率。例如,两个人之间的合同交易成本可能很低,但如果是100个人之间交叉订立的合同,交易成本将会极高。
这让我们很容易联想到科斯的理论。科斯通过观察企业内部的生产方式,重新构建了制度经济学中对公司的认识。因此,四五百年前人类对经济组织的想象重构过程,以及这种重构对整个人类法治文明和商业文明带来的巨大影响,可以类比于本书所讨论的互联网合作主义的认识。将互联网的合作主义认识转化为法律认识,并以法律专业人士对互联网的新想象应用于法律实践,将对未来网络空间的知识生产、文明生产、财富创造产生巨大影响。
这本书奠定了基础性的认识,但具体影响有多大,还需要通过观察来确定。就像工业革命早期,人类开始对经济组织的法律想象进行重构时,并没有预见到这种重构会给人类社会带来什么。例如,今天的万科公司股东近50万人,当时的人们难以想象如何维持这样大规模且高效率的合作。但只要人类重构了对经济组织的认识,一切皆有可能,其未来影响的深远程度也是我们难以想象的。
我的结论是,网络空间有其自身的逻辑,法律专业人士需要尊重这一逻辑,至少在规范上要尊重社会事实的发生过程。只有正确认识了网络空间的社会事实发生过程,我们才能合理地进行对互联网的想象,而这种想象将重新传递到人类文明的创造和社会财富的创造中。因此,我认为这本书是非常值得作为基础性读物去学习和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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